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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全省食品摊贩需持经营“身份证”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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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 09: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遍布大街小巷的食品“路边摊”,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因卫生条件饱受争议。 12月1日起,随着《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施行,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监管,将迎来新变化。记者11月29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为贯彻落实《条例》,该局已就“三小”监管分别制定配套管理办法。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要向辖区食药监部门申请备案,从而获得经营“身份证”。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经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三小”经营者需向食药监部门登记或备案。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可获得登记证,小餐饮、食品摊贩可获得备案卡。小餐饮、食品摊贩申请备案时,需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申办备案卡不需任何费用。监管部门将加强管理,对“三小”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

  省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条例》,食药监部门将织密食品安全规范体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重点监管“一大三小”,通过抓大型企业监管和“三小”监管等,切实保障公众“舌尖”安全。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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