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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2.《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宜政办传〔2017〕44号);
3.《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四次);
4.《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桐价〔2017〕21号)。
二、调整标准
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
居民生活用水由0.40元/立方米调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由0.60元/立方米调至1.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由0.70元/立方米调至1.60元/立方米。
三、征收范围
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可以不再缴纳涉水排污费。
四、征收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费征收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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