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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桐城法院:专偷汽车后视镜 盗贼被判两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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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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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3 17: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安在线安庆讯 2018年2月23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鲍某因盗窃轿车后视镜镜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9月2日至12日,鲍某先后驾车来到合肥市、六安市、桐城市、安庆市,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取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并在轿车上留下一张标签纸,注明镜片找回加的QQ号码。一旦被害人加QQ号后,其便让被害人按照指定的数额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赎回被盗的后视镜镜片。经查明鲍某共盗窃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20起,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赎回镜片10起,经鉴定,盗得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323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多地采用撬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36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庭审中,鲍某辩称其中10起赎回后视镜镜片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而非盗窃罪,法院认为,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财类犯罪,但二者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侵犯他人财产,而敲诈勒索罪则以公开的方式向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发出威胁、要挟或恫吓等手段,且这种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行为人将要对被害人实施积极的侵害行为,以此达到行为人预想的恐吓被害人的目的。此案中,鲍某撬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相对于被害人来说行为都是秘密的而非公开的,被害人支付钱款赎回后视镜镜片是在其财产已被被告人鲍某侵犯的情况下实施,鲍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鲍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鲍某亲属已代其将被害人支付的赎回款全部退还,被盗轿车后视镜镜片大部分现已被追回,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赵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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