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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家住合肥市的黄某通过网络招聘来到桐城某公司,从事销售经理的工作。2016年7月,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黄某便离开了公司。后催讨工资时,公司以效益不好一直拖欠不付。黄某遂向桐城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
2018年1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要求公司立即支付黄某工资27000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判支付原告工资金额。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后,通过认真阅卷、走访约谈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黄某称自己上班虽仅有3个月,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勤勉,公司拖欠工资不发,确实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方称并非有意拖欠不给,是因为经营状况恶化,实在是没有经济能力给付。希望法院从中进行调解。
一边是权益受害的劳动者,一边是濒临倒闭的企业,该如何权衡了结此案呢?法官再一次约见黄某,向其介绍了桐城的“六尺巷”典故,劝其退一步海阔天空,法理之外应有人情,得饶人处且饶人。经过法官耐心调解,黄某终于作出让步,同意将赔偿金额降至21000元,被告公司也表示同意。据悉,公司方于调解书领取之日已将款项付清,自此案结事了,成功化解了矛盾。(严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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