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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桐城市水产局驰而不息开展打击整治电捕鱼等非法捕捞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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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09: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罗浮苼 于 2018-7-6 08: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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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晚,桐城市水产局负责人率4名渔政执法人员,不顾白天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疲劳,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开展夜间打击电捕鱼等非法捕捞整治行动。晚上9点执法人员从市区龙眠河水域开始,然后沿新206国道向南巡查,11点左右在新渡杨树附近发现一名电捕鱼者,大家冒雨不顾蚊虫叮咬,花了半个多小时,在一片水田中将其抓获。经现场问询得知非法电捕者为附近村庄农民程某,执法人员当场没收电瓶等非法捕捞渔具和渔获物,同时对非法电捕者进行宣传教育和行政处罚。并将鱼获物放归龙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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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6点左右,水产局渔政站又接到青草镇派出所的案情电话:有群众举报有人正在青草大沙河里电捕鱼,要求派执法人员前去联合执法为案。案情就是命令!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一刻不能耽误!副局长欧阳健子迅即带领三名执法人员不顾连日连夜疲劳,来不吃早饭,驱车前往青草派出所,联合查处这起电捕鱼举报案件。经调查问询,非法捕捞者系潜山县源潭镇人李某某,4日凌晨4点多父子俩人骑着摩托车来我市青草大沙河电捕鱼,被当地群众发现举报。市110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青草派出所迅速出警,民警将非法电捕人李某当场抓获。青草派出所步审理后,及时将案件移交给随后赶来的市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渔政执法人员把李某某带回渔政站,经依法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决定给予其没收非法捕捞渔具、同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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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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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09: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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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5 17: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桐城市水产局执法的同志辛苦了!坚决支持严打电捕鱼者,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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