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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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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9 11: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2019年底前,各省辖市要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各县级市、县城城区要全面建立和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以用水定额标准为基础,建立和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据了解,此次实施范围为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用水大户和“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水定额按《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和各地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用水计划,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并作为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际操作的依据。

《实施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为三档,用水计划(定额)为第一档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计划(定额)的50%(不含)以内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用水计划(定额)50%以上部分。加价标准原则为:二档水量加价1~2倍,三档水量加价3~5倍。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在上述加价标准的基础上:二档水量加价0.5倍,三档水量加价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应依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实施意见》提出,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为自来水基准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各种代收费用。我省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按年为周期执行。具体周期,由各地根据非居民用户用水计划周期、城镇供水企业抄表周期和非居民用水户生产经营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确定。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记者 王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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