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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桐城市纪委监委按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建立健全自我监督内控机制,念好“紧箍咒”,严防灯下黑,制定出台《纪检监察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明确“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和“问责从严”,列出负面清单,划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红线”,为进一步强化自律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打造执纪尖兵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办法》共17条,对问责情形及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责范围广泛。该《办法》以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为对象,适用于桐城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问责方式适当。问责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问责情形明确。《办法》明确了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45种情形,涉及巡察、信访举报、派驻监督、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党风政风监督、宣传报道、干部人事组织管理、办公室工作等做到全覆盖。(桐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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