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我中心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现将所涉事项公告如下: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预告、抵押、变更不动产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和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但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经济适用房登记等情形及本公告实施前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的除外。 本公告事项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行。
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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