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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从一起舆论普遍关注的案件看监察机关如何依法行使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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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19: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吉林省监委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消息引起舆论普遍关注:如何对非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委为何发出监察建议?监委怎样依规依法行使监察权?


   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审查调查信息可以发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除张国志外,已有黑龙江省林业厅原厅长杨国亭、山东省德州市原副市长商怀君等多名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察调查。依规依法查处此类案件,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

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


   张国志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但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由吉林省监委对张国志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符合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的规定。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国家监察,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西南政法大学谭宗泽教授指出。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六类人员进行监察,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张国志、杨国亭等人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但都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谭宗泽说,“监察机关对张国志等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进行监察,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建议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除张国志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籍……”吉林省监委在给予张国志开除公职处分的同时,也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不能直接作出处置的事项,对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这一建议旨在解决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性、机制性等问题,督促相关问题一揽子解决,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避免公职人员因为相同的问题“前腐后继”,甚至出现塌方式、系统性腐败。


   “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监察建议具有法律效力。监察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吉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国家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提出监察建议的目的是做好监督、调查的后半篇文章。”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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