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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市政府新闻办、市环保局联合召开安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环境质量状况、2019年工作计划及2018年安庆市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介绍全面推行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制度。
2018年,安庆市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29件,共计罚款934.6443万元;办理《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240件,其中查封扣押218件、限产停产12件、适用行政拘留移送5件、涉嫌污染犯罪移送5件,行政拘留5人,刑事判决2人。
一、亚同环保(安庆)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17年12月初,安庆市环保局例行对“智慧环保”监管平台上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梳理时,发现亚同环保(安庆)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部分时段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明显异常。12月7日夜,安庆市环境监察支队结合“零点执法行动”,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自动监测数据被篡改,环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查封有关设备固定证据,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后,安庆市环保局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老)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12623.76元罚款(罚款已如数缴纳)。依据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违反“通过篡改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公安部门已对公司责任人处以的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
二、岳西县李某节非法从事镀锌镀镍加工案
2017年12月29日,岳西县环境监察大队检查时发现:岳西县中关镇斗水村李屋组村民李某节在自家老屋里建设电镀加工作坊,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且通过渗坑排放含锌、镍废水,经检测废水中总锌、总镍浓度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岳西县环保局依法当场对电镀设备实施了查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厂“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已如数缴纳),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并向岳西县检察院提供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线索。经审理,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节污染环境罪名成立,处罚金5000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6180.5元,对生产设备予以没收销毁。
三、安徽多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2018年1月9日,太湖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多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太湖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前拆除排污口,罚款2万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了排污口,并如数缴纳了罚款。
四、桐城市升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案
2018年7月,桐城市环境监察大队对桐城市升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猪养殖污水从场区沼液收集池通过私设的暗管外排至场区围墙外露天池塘,再通过池塘北侧设置的阀门直排至沟渠。经检测COD超标5倍、氨氮超标19倍、总氮超标24倍、总磷超标80倍。桐城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污水外排,对养殖污水采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措施,罚款1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该公司如数缴纳罚款,并按照桐城市农委对养殖污水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要求建设了相关设施,桐城市公安局已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五、安庆市旺福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处理固体废物案
2018年8月27日,迎江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安庆市旺福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带有塑料包装的遗弃面包和潮湿的颗粒作为燃料。迎江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该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已主动拆除锅炉改用电能,并如数缴纳了罚款。
六、安庆恒隆新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18年6月25日,宜秀区环境监察大队对安庆恒隆新型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大龙山镇永林社区(原龙山化工厂区)的沥青生产线项目正在建设沥青搅拌楼及物料仓库大棚,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报批。宜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违规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05万元罚款。该公司罚款已缴纳,并按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
七、望江县兴盛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18年8月16日,望江县环保局对望江县兴盛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废水沉淀回用池未采取任何防漏防渗措施,经检测,沉淀池内生产废水pH值为11.6(强碱性)。望江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生产设备及电源进行查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3.5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涉嫌违反“通过渗坑(无防渗漏措施的废水沉淀回用池)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目前,该公司采用防风抑尘网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覆盖,望江县公安局已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八、安庆市和顺晶彩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018年3月15日,大观区环保局对安庆市和顺晶彩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成品包装区无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现场敞口铁桶及卸料口内均有液体余料残存,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现场可闻到明显异味;原辅料抽料区敞口操作,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大观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万元罚款。该公司敞口铁桶等已交原厂家回收,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已改造完成,罚款已缴纳。
九、安徽远锦文化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018年3月23日,宿松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徽远锦文化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树脂雕塑成型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宿松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如数缴纳了罚款。
十、安徽省东鸿纸品有限公司擅自降低环评等级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18年3月28日,潜山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对安徽省东鸿纸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规建设纸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潜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3万元罚款。该公司已重新办理纸制品生产线扩建项目环评手续,并按规定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如数缴纳了罚款。
十一、怀宁县马庙新星塑料凹版加工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输送含重金属废水案
2018年5月30日,怀宁县环保局接群众投诉立即对怀宁县马庙新星塑料凹版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凹版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投入生产,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自然沟渠排入厂区北面池塘。经检测,厂区北面池塘水六价铬超标25倍,总排沟渠土壤和退镀车间排口土壤总铬分别超农田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18倍、16倍。怀宁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凹版加工生产线进行了查封,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合计处14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目前该公司生产设备已拆除,受污染的水体及土壤进行了治理。经审理,怀宁县人民法院已对相关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二年执行。(记者 雷琳琳)
来源:掌上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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