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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2019年5月5日至6月30日
二、核定对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核定材料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残疾就业科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 职工上年度不少于6个月工资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在岗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告知残疾职工及监护人)。
凡复印件一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就业科对以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内核定的,视 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核定地点
梦谷路2号残疾人联合会3楼就业科办公室
联系人:许峰
电 话:0556-6201237 18956950080
桐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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