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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成功调解了五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2015年12月17日,易某在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五套住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须在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其后,易某将五套住房款全部付清。截至易某起诉之日,仍未收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房通知书,该公司也未向易某说明未按期交房的原因。
鉴于五起案件的原告、被告相同,案情相似,仅房号、面积、金额等细节不同,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人决定五案并审。承办法官们经过仔细阅卷、实地勘察后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之所以未能按期交房,主要是因为后期资金不足,电梯等配套设施没有安装。易某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严重损害了其利益,不同意进行调解。承办法官安抚好易某的情绪,见其是外地人,便推荐他去参观“六尺巷”,讲典故的同时劝其退一步海阔天空。之后,易某回到老家,承办法官又多次打电话做思想工作。
7月29日,易某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终于达成一致意见:10月1日前,被告将五套住房内外设施完善后交付给易某。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握手言和。 (严娅 吴燕宭)
来源:桐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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