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李某某、王某八、汪某某、王某辉、彭某经常纠集聚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桐城双港、新渡、怀宁高河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汪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较为固定,经常借故生非、逞凶斗狠、逞强称霸,肆意殴打他人,欺压百姓、为非作歹,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危害一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公诉机关认为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就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开庭时间为期一天,庭审严谨有序。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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