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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十余家公司贿赂,涉案金额超170万,曾任桐城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的汪建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迎终审判决。
9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关于汪建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裁定书显示,2007年10月至2016年6月,汪建国在担任桐城农商行副行长、行长、副董事长期间,利用分管信贷、基建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多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汪建国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之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于法相悖,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汪建国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另对其违法所得174.9万元予以追缴,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汪建国受贿案中,所涉贿赂公司超十余家,贿赂方包括安徽鑫祗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鑫祗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桐城市华猫塑料有限公司、桐城华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安徽省东某运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安徽逸鹏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安徽桐城中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安徽科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安徽中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某、安徽梧桐玉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安徽华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安徽安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安徽省绿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新天地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十余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裁定书信息显示,汪建国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任安徽桐城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2008年10月至2011年8月任桐城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任桐城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任桐城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桐城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2016年6月16日,长丰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汪建国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6月18日对其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汪建国于同日被传唤归案。案发后,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从汪建国处扣押现金20.14万元。2016年6月30日,汪建国被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多起贿赂事件中,贿赂理由多为涉事公司需要在桐城农商行贷款,从而通过贿赂汪建国得到其“帮忙关照”,贿赂金额1万元至40万元不等。
其中,安徽鑫祗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鑫祗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桐城市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为了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安徽杰尔托商贸有限公司在桐城农商行贷款和从桐城农商行贷款用于购买该行股权等方面,得到汪建国的帮忙、关照,先后送给汪建国现金28万元、购物卡12万元,合计金额40万元。
此外,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为了该公司在桐城农商行贷款等方面得到汪建国的帮忙、关照,先后送给汪建国现金20万元、金条100克、购物卡6000元。
对此,原判认定,汪建国利用担任桐城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桐城农村合作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桐城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桐城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桐城农商行副行长、行长、副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给予的现金合计161.3万元、购物卡13.6万元、金条100克,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原判判决:汪建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另对汪建国的违法所得174.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不过,原审被告人汪建国曾上诉提出,其对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该案存在办案程序违法,且认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关于汪建国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之意见,经查,与该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于法相悖,不予采信。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汪建国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汪建国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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