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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桐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实施办法 (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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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14: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桐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以禁为主、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禁限放范围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原则实行禁止或限制。市政府适时调整禁限放具体地点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城区限制燃放实施范围:东一路以西、同康路以东,望溪路以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其他镇(街道)限制燃放实施范围结合实际划定,报市政府备案。


  限制燃放区域及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有指定燃放点的,应在指定燃放点燃放。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     国家机关;

(二)     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

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绿地;

(八)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在禁放地点应当设置明显禁放警示标识。

第五条 限制燃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限放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六条 在非限制燃放期间,只能燃放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禁止经营、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A级、B级烟花爆竹;   

(二)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

(四)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30MM(1.2寸)以上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第七条 禁限放区域取消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常年零售点。

        临时销售点由应急管理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五)不在指定燃放点燃放;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燃放;

(七)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成立桐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政、教育、住建、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健、科经、供销等单位及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统筹安排,酌情在限放区域划定烟花爆竹燃放点。

第十一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庆典婚庆殡葬等服务经营者对辖区内红白喜事、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业主或服务对象,应提前上门告知禁限放要求,及时发现、劝阻、上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十二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燃放烟花爆竹事项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村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依法制定公约,诚信自律,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在许可地点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向服务对象告知烟花爆竹禁限放的规定,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及时报告,致违规燃放发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或物业服务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中,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给予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

创建活动目标管理和平安桐城建设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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