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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新渡镇一老妇水桥洗菜溺亡,搭桥者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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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16: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桐城法院:老妇水桥洗菜溺亡,司法拘留促案结

“之前我想不通,为什么要我来赔钱,经过法官的教育,我明白了,那桥我不该搭,这笔赔偿款,我给!”3月30日,在拘留所呆了三天的孙某,终于向承办法官忏悔道。支付了2万余元赔偿款和执行费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解除了对孙某的强制拘留措施。

案件回顾到2021年9月10日的上午,家住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新安渡村的七旬老妇汪某,到家附近的水塘边洗菜。该水塘以前归村委会所有,近几年承包给了程某用于养殖,双方将水塘挖深了约四五米。因水塘离着家近方便洗衣洗菜,被告孙某一家便在水塘边用两块预制板直着拼接起来,从路面架设小桥到水塘深处。一座又窄又陡的小桥,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案发当日,汪某在小桥上洗菜时,不慎跌入水中溺亡,事发后,孙某夫妇在出事的水桥外侧加装了防护网。

2021年12月,汪某家属将孙某夫妇、村委会、以及水塘承包人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9万余元。后因与程某达成和解,对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夫妇辩称水桥确实是他家所建,但只为自家洗菜方便,汪某是自行落水溺亡,与他家没有责任。2022年3月,桐城法院作出判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孙某搭建水桥的水塘位于公共区域,较窄且有一定坡度,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孙某夫妇对汪某的溺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49911元。而汪某自身也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既不是水塘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也不是直接侵权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生效后,孙某夫妇觉得心里憋屈,分文未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第一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局通过网络查询,扣划了孙某账户1万余元,但与判决的金额还差之甚远。执行法官带队来到孙某家中,了解到孙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日常在家与儿子一起做小加工,剩余3万余元赔偿款实在拿不出来。一边是因承受丧妻、丧母之痛的申请人,一边是家境贫寒的被执行人,法官只得为此案申请司法救助2万元,平复申请人的情绪。因孙某一直质疑法院判决,不肯主动还款,法官对其采取了强制拘留的执行措施。

孙某被拘留,可案件并没有得到解决,法官认为,只有调解才是彻底解决此案最有效的途径。在拘留所,法官继续对孙某进行释法明理,谈法律条文和法院判决的依据,以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站在孙某的角度换位思考,一次次寻找突破口。

“汪法官你说的对,他家没了老人,而我只是损失一点钱,是我不该搭那个桥,这钱我给,再难我也想办法。”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孙某凑了2万余元交到汪某家属手中。走出拘留所的那一刻,孙某向法官再次表示感谢:“我不太会说话,汪法官你为我着想,卸去了我心里的负担,你放心,司法救助的2万元我也尽快还上。”至此该案顺利执结,也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桐城法院 / 严娅 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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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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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 1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走出拘留所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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