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品质,近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特困人员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通知》,细化特困人员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 文件规定,在特困人员用水方面,对用水量在8立方米/月及以内的免收水费和污水处理费,超出部分正常收取,已建住宅的特困人员入户建安工程改造费为325元/户(普通用户为650元/户、低保户为350元/户)。在特困人员用电方面,对用电量在10度/月及以内的免收电费,超出部分正常收取。在特困人员用气方面,对用气量在5立方米/月及以内的免收燃气费,超出部分正常收取,已建住宅的特困人员燃气工程安装费为1000元/户(普通用户为2050元/户、低保户为1000元/户)。 以上政策于8月1日起执行,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特困人员可于每年1月和7月持缴费凭证、特困人员供养证件或相关佐证资料到供电、供水、供气部门领取返还费用。城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优惠减免费用统一返还至承担集中供养的机构。各县(市)可参照上述文件,制定本地特困人员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政策。(撰稿人:刘荣 审稿人:杨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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