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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双港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光某某以被告某公司欠付装修款39万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双港法庭受理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在涉案综合楼前期土建工程中即有合作,土建完成后原告提出在装修工程中继续合作,于是由原告继续承建涉案工程的装修工作。装修工程总价款为110余万元,被告某公司已支付大部分款项,仅剩余部分款项未付。被告在收到诉状等诉讼材料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及主张未付款项金额有异议等理由,对原告的起诉表示十分愤慨,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承办法官听取意见后,认为被告虽情绪较为激动,但对案件处理的态度还是积极的。在稳定其情绪后展开释法说理,先对双方前期合作予以肯定,告知尚有装修款未付,原告采取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正常手段,不要在情绪上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过分抵触,且双方诉辩对立激烈则可能支出更多诉讼经济及时间成本。被告在法官劝说后情绪有所缓和,表示愿意尝试和原告沟通解决。法官随即向原告转达了被告的意见,希望双方积极协商达成和解。经过一系列努力,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调解下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诉讼,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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