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网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571|回复: 0

[第一时间] 鲟鱼镇涉长江“十年禁渔”刑事案公开审理 非法捕捞水产品终被“捕”

[复制链接]

83

主题

96

回帖

191

积分

实名认证会员

积分
191
QQ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24-4-29 16: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江作为我国第一大河,本是鱼类基因宝库,经济鱼类原种基地。但多年过度捕捞,长江水域生态遭生产生活排放污染,一些鱼类资源走向枯竭边缘。为此,《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然而,纵有高悬的法律利剑,仍然有一些人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4月29日上午,在桐城市鲟鱼镇文化站二楼,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庭。该案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是鲟鱼镇涉长江“十年禁渔”的刑事案。
1-240429161114192.png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5日晚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舒某携带一条三层刺网(长66m,外层两片网衣大网目112m,中间夹一片网衣小网目66m,系农业农村部所禁用渔具)、一只捞兜和一条塑料编织袋前往鲟鱼镇枞阳新闸出水口处的长江水域进行非法捕鱼,后被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3.275公斤、三层刺网1条、捞兜1只。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庭审现场,被告人舒某对自己非法捕捞、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庭悔罪认罪。
鉴于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舒某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舒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的作案工具1条三层刺网(长66m)和1只捞兜,由桐城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这次公开审理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及违法后果,使我尊法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一名现场旁听群众激动地说道,“今后,我们不仅要长江禁捕的守法者,更要做长江大保护的宣传者、推动者,凝聚大家合力,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母亲河,筑牢长江禁渔防线”。(徐呈可)

【分享精彩·网聚未来】 我骄傲,我是桐城人! 桐城网宗旨:弘扬主旋律,讴歌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彰显精气神。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