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钟123 于 2025-8-23 21:07 编辑
前不久,桐城市人民法院徐向军法官曾凭一张无效鉴定报告,判决我公司(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大鼎(安徽大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号厂房梁柱返锈负全部质量责任,引起我公司强烈抗议。6月13日,在市政府领导组织协调下,金阳钢构公司为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含泪坚忍承诺对大鼎2号厂房梁柱返锈进行整改。 金阳钢构公司当即组织队伍进行整改施工。在整改施工中发现:原返锈的26榀钢架,其上翼缘板的外侧均未涂装防火涂料,未涂装防火涂料的构件表面均未发现锈迹(以前没有特殊设备看不见)。也就是说,每榀钢梁其他各面喷涂了防火涂料有返锈现象,没有喷涂防火涂料的一面未出现锈迹(如下图所示)。 铁的事实再一次证明:该工程钢结构返锈是由防火涂料造成的,与我公司无关,同时证明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2024)皖088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是枉法裁判。 我公司于7月24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请求对大鼎2号联合厂房的返锈整改暂停执行的申请》,法院至今置若罔闻。就好比一桩杀人案,真正的凶手出现了,你不去抓他,而被冤枉的假凶手仍然被关着不放。 在此再次重申:桐城法院徐向军法官采用判案依据是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报告,其资质认定证书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对建筑工程是完全无效的。2023年3月1日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其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其三,我公司是工程公司,全称叫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四,我公司与大鼎公司签订的是《工程合同》。其五,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在建工程现场喷涂出现的质量问题。其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 徐法官就凭这张“无效报告”判定我公司承担责任。就 好比某人生病了,拿兽医诊所的化验报告单去找正规医院里的医生看病,道理是一样的。 为维护我公司正当权益,挽回我公司的商业信誉,桐城法院尽快还我公司一个公道! 附: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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