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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新婚姻法解释关于房产归属的四大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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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质疑的声音:1.丈夫买房,结婚后妻子也一起还了贷款,什么样的补偿算是合理呢?
   2.夫妻双方一起给的首付,假若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了,那丈夫怎么办呢?
不做解读,不加评论,我们是沉默的大多数。
但我们关注,我们思考。
我们相信----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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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14: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2.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质疑的声音:这样会不会让婚姻更不稳固,80后的冲动性婚姻居多,没了经济顾虑还不想离就离?
不做解读,不加评论,我们是沉默的大多数。
但我们关注,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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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14: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3.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质疑的声音:配偶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呢?想追回损失太难了吧。
不做解读,不加评论,我们是沉默的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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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14: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变化: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质疑的声音:以前做的书面协议就不算了吗,对方反悔怎么办?
不做解读,不加评论,我们是沉默的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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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人没结婚前,先把离婚的弄明白。。。。
您给我一把金色的钥匙,我给您一个温馨的家!
地址:桐城市昌平路7号楼
电话:0556-6086188      1368556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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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14: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悲哀了
不做解读,不加评论,我们是沉默的大多数。
但我们关注,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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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的不错哦
人眼睛是黑的,心是红的,但眼睛一红,心就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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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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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5: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款越多就越乱,有这功夫不如做好每个人思想工作,道德是关键。
【分享精彩·网聚未来】 我骄傲,我是桐城人! 桐城网宗旨:弘扬主旋律,讴歌真善美,传播正能量,彰显精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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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5: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情没有了,要房子何用?
要么读书,要么旅行,灵魂和肉体,必须有一个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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