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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眼中的中国书协和“国展”
很多人把一个书法爱好者有没有中国书协会员的身份,看作一个人是否是书法家或者国家级书法家的标志,而加入书协就要入选国展,它在有些人看来就是国家级的展览,是一个人由书法爱好者荣升为国家级书法家的一道门槛。
有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我,中国书协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社会团体,还是一个在中国文联管理下的团体会员?如果是,那么,书协就是普通的全国性质的社会团体,和全国残疾人书协、妇女书协的社会地位、法律地位一样,只是组织的名称不同。如果不是,那么,中国书协应该称为: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书法家团体协会。一个组织如果不依法登记,取得法人地位,根据国务院的条例规定,以该组织名义所展开的一切活动都是违法的。
文联章程第四条规定,团体会员应遵守中国文联章程,执行中国文联决议。一个社会团体只能制定一个章程。据此,我认为中国书协的章程和该组织以中国书法家协会开展的一切活动的合法性都应该受到质疑。中国书协是中国文联管理下的团体会员,中国根本就不存在中国书法家协会。
对中国书协和国展的相关问题,我从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角度,作出如下分析,供大家思考,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国展是以书协的名义组织的展览。
书协将以自己的名义组织的展览称为“国展”,我认为书协在这个活动中存在误导。这个展览的全称应该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书法展。该活动应该在书协会员或有意成为书协会员的人员中展开,仅在协会内部具有权威性。中国书协举办的展览不能代表国家,国展不是人们普遍认为的国家级展览,书协的意志不能代表国家的意志。
这个展览是根据《章程》第十三条开展的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为服务会员所创造的一种条件。
这个展览不能代表全国书法最高水平,不是中国书法最高水平的展览,只能是一个水平比较高的展览,因为它只能是一个由中国书协组成的评委会评出的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的人参加的展览。
二、中国书协权力的来源和管理的范围。
中国书协具有公权力,但这个权力来源于书协会员,是会员自己愿意接受他的管理和约束而产生的,这个权力对书协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它是书法创作和理论水平较高的人们为了获得章程中规定的权利而自愿进行的组合,他们组合在一起时,即自愿让渡了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相应组织形成和具有了一定的公权力。书协领导人的权利是书协会员给的,这种权利只能制约书协会员。
章程规定:只要公民在书法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或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或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就可以加入书协。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由此可见,书协不是中国书法家的精英团体,没有学术上的权威性,他们的评审意见只能代表这个协会的对艺术的理解和看法,不能代表国家的意志 。书协开展的各种活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不代表国家公权力。
该协会是有较高水平作者和与书法的出版、编辑有关的从业人员的组成的团体,会员除在章程中规定的会员的权利外,在社会上没有任何特权!
三、中国书协能不能对外行使行政职权?
在两种情况下可能:
1、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但相关的授权资料,到目前为止,该协会没有向社会公示。
2、在某些情况下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互相交织,内部相对人和外部
相对人互相联系或者存在某种特定的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行使可以涉及于外部相对人。
但这种公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即中国书协对外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要接受国家的司法审查,可是,到目前为止,该协会没有向社会公布所举办的活动和作出的评审决定通过国家司法审查的文书。
四、中国书协能不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举办国展和评审活动?
不能。因为书协即使行使该项职能也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中国书协的名义进行。
即,不是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名义举办国展,而应该以中宣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或国家文化部的名义举办国展、开展活动。
五、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不是当代中国书法最高水平的组织?
不是,
中国书协的章程明确规定,该协会是由水平较高的书法创作、理论研究者和从事书法出版、编辑、教学的从业人员组成的团体。这个水平怎么样?用什么来衡量?什么是这个水平的尺度?什么是较高?解释权归谁?
中国书协不能举证说明该协会能够或已经包括了中国所有有较高水平的书法家,也不能证明中国所有有较高水平的书法家都会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或者提供中国所有有较高水平的书法家必须要加入该组织的相关文件。
中国书协仅仅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家的桥梁和纽带,党和政府联系书法家的桥梁有许多,中国书协不是唯一的,不是独木桥。党和政府是代表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和书法家利益的,不可能去走独木桥,法律也不允许。
每个中国公民都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不能理解为党领导书协,书协领导书法家。
中国有许多书法方面的社会团体,它们和中国书协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是平等的,它们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优秀的会员。
六、国展是不是国家级的,能够代表当代中国书法最高创作水平的展览?
谁有权举办国家级的展览?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公权力,是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行使的管理职能。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全国人大或国家法律赋予任何行政机关举办有代表国家的书法展览的权利。
中国书协是一个社会团体,只能在协会内部行使私权。
七、各行政部门对书协的管理范围: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7、28规定,国家民政局应该履行: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职责。
中宣部文联履行: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变更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国家民政局和中宣部文联只能在上述范围内对中国书协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任何超越职权的行政决定都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
党的文艺方针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不是中国书协一枝独秀。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国展是某些利益集团导演的皇帝的新装秀,皇帝(书法家)为了某种虚幻的利益、害怕别人认为他愚蠢而参加了表演,他穿上了实际上并不存在,自己也没有看到的“新装”,观众害怕被别人认为愚蠢,也在喝彩,盲目崇拜。
这个世界有许多不合理的事情,大家都看到了,就应该努力去改变,积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是无法改变,而是人们没有努力。对惟利是图的机关就应该指出他们的问题,让全社会进行监督。
问题的解决不是靠特殊利益集团的良心发现,不是靠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制意识的提高,来主动纠错,而是靠广大民众的觉醒,对行政机关的权限、权力进行监督,远离这场打着弘扬传统文化的旗号,而实际上是与这种文化无关的揽钱游戏活动。
有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和生活内容就会有什么样风格的书法作品。我认为中国书法家分布在社会各个阶层,不都在国有体制中书协、书画院中。书法家不应该吃国家财政,由纳税人供养,成为国家财政和人民的负担。他们可以是工人、农民,他们是和广袤的土地共生息的“野生动物”,而不是衣食无忧的“宠物”。书法家不是大学课堂、高级研修班中教出来的,而是在中国社会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
书法家应该在抗洪救灾的第一线、在迎战冒风雪的现场,在艰难困苦的生活中磨练出来,他们不是去采风、去写生,做观众、过客,而应该做当事人。书法家应该像野生动物一样去生存,去吃五谷杂粮、而不应该去吃“皇粮”。目前体制中养着的那些书法家都是“转基因”的书法家。
书法艺术不是属于某个团体、某种主张的,现行的体制已经阻碍了书法艺术的发展,创作围绕国展,围绕书协的要求,使书法艺术逐渐步入歧途。
所有的书法人都应该获得一个平等创作和展览的舞台,书法家不仅仅是写字的专家,而是新时代的开创者,是母语文化的传播者,民众利益的代言人。不是只有中国书协肩负着弘扬民族文化的重任,而是所有的书法人,所有的书法团体都肩负着这个使命。国家有责任对传统文化进行扶持,但不应该仅仅对中国书协进行扶持和财政拨款,而应该对整个书法事业进行扶持,中国书法不仅仅属于中国书协。
如果国家要举办国家级的展览,那么我认为就应该力求公平、公正,应该由社会上的所有有影响力的书法团体参与并组成评审团,进行合议,对每一个程序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对不合理制度和体制就要主张调整或废除,这就是我们这代书法人的社会责任。
中国书法家协会仅仅是一个社会团体的名称,而不是所有中国书法家都已经自愿加入并且必须要加入的协会。该协会举办的展览仅是代表该协会内最高水平的展览,中国书协的评审意见只能在该协会内,对该协会的会员起一定的指导作用。
法律是维护自己权利最有效的武器,如果没有人去利用,那么它就是一本书、一排排的文字,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不是国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这些特殊利益的团体,而是老百姓不懂法,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的权利,并且有效地利用法律的武器区维护自己的权利。
八、书协领导的产生方式、行政级别和待遇。
中国文联章程第十一条规定, 中国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
每一个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书协的领导应该通过选举产生。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书协的领导的待遇,即工资、奖金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他们不是国家公务员。书协的领导班子是书协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书协领导执行的不是国家公务,而是书协代表大会的决议。国家给他们工资是对社会团体的经济上支持,是为了弘扬民族文化,而不是对某些人“封官”。
九、中国文联的章程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
2004年7月1日,中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对中国法律理念的颠覆,掀起法律思维上的一场革命。中国法律未来的走向在立法技术上渐进,也将是对人们思维模式的扭转。
中国文联的章程是2001年12月20日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该章程应该根据我国新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现行法律作出修改。
如: 第一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性的文艺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
中国文联是国务院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该协会的性质应该是社会团体。
十、中国书协对外收取国展评审费是否合理、合法?
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我们还是要问中国书协有没有法人地位?有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没有根据条例规定到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有没有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同的答案,会有不同结果。
1、没有法人地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国务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那么,中国书协没有法人地位或登记证书就不能对外展开任何经营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中国书协这枚印章的来源也不合法。中国根本就不存在中国书法家协会。
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中国书协是文联的团体会员,应该以文联的名义,根据文联的章程开展活动。文联的章程中没有关于书协有权举办国展的条款,国家行政机关也没有作出关于授权书协举办国展的行政许可,并且向社会公示。
根据行政许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决定以公开为前提,以不公开为例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一项行政的决定都应该公开。
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十三条规定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协只能以中国文联的名义举办书法展览,名称应该为:中国文学艺术家联合会全国书法作品展。
如果中国书协没有取得法人地位,取得国家行政部门举办国展的行政许可,而向社会公开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名义举办所谓的“国展”,收取评审费,那么,我认为,中国书协举办活动收取评审费的行为涉嫌欺诈。
2、如果中国书协已经取得了法人地位。
那么,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中国书协收取评审费应该取得国家物价部门的价格批复,并在收取之前向交费者明示,甚至进行价格听证,不是书协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
展览名称应该为: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书法作品展。
十一、中国书法家协会的章程中关于国展的部分条款缺乏生效要件。
中国书协章程第十一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书法展览、国际书法展览、中国书法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中国书协在章程没有将该活动的细则和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证明作为章程的附件,章程中的该条款缺乏生效要件。如果,中国书协没有取得法人地位,那么,这个章程无效。
十二、行政机关派驻书协的领导和书协的关系。
书协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中国文联是一个依法自治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派驻书协的领导,仅能根据条例规定起到监督书协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章程开展工作的作用,起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而不是起领导书协的作用。
就像一个学校的保安或安全保卫人员,而不是老师,不具有教师的资格。
中国的历史是一部斗争史。有人说:80%以上的书法家“缺钙”!不错,既然这么多人都缺“钙”,那么,什么是“钙”?在哪里、怎么样取得?能起什么作用?我试图探讨这个问题。
我认为“钙”是一种民族气节,是颜真卿、石涛等传统艺术家身上的铮铮铁骨、是视死如归的豪迈之气。
在哪里?
在《国际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里,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这里的奴隶我想不是奴隶社会中受奴隶主压迫的奴隶,而是精神上受到压迫的人,他们希望实现应该是自己理想中的世界。这里“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前进、进”中的敌人,不是仅指过去的国民党反对派或日本帝国主义,而是指阻碍社会进步的腐朽势力;这里的冒着炮火前进的动力,就是所说的“钙”。
在我们的节日里,“三八”是什么日子?“五一”是什么日子?“五四”又是什么日子?是快乐的假期吗?不,那是对一个运动的纪念,那是推动历史的车轮前进的支点,是我们应该反思的日子,前人把这个日子留给我们,把这些故事注入我们的灵魂、融入我们的血脉,就是希望我们能够从中学习到一种积极进取的精神。
在我们学生时代的教科书里,毛泽东是干什么的?周恩来是干什么的?洪秀全是干什么的?李自成又是干什么的?前人把他们的功绩编入在我们的课文,要求我们阅读、理解甚至背诵,难道是为了出几道试题,考考晚辈们的记忆力吗?
十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书法家协会举办“国展”的行为应当归哪个部门,作出什么处理决定?
根据国务院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文化部)是业务主管单位。
上述两个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书法家协会如果没有依法在民政部进行登记,取得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仅是中国文联的团体会员,擅自刻制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印章,以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名义举办“国展”,并且对外宣称“代表当代书法创作最高水平的国家级展览”并且收取评审费,那么,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民政部应当依法对该团体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民政部不对中国书法家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国展”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处理,那么,该部门就是行政不作为。应该依法对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应该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政府的行政部门举办的展览是否属于国展?
国家文化部和宣传部颁发的证书是否属于国家级的奖励,属于书法家的最高荣誉?
我认为文化部的群星奖或其他行政部门的奖励,仅是对弘扬传统文化中表现突出者和与书法有关的活动的积极分子的奖励,如宣传奥运会题材或纪念红军长征题材书法作品展览的活动中的获奖者,他们获得的是该题材活动中的国家给予的最高奖励,这些人、有些活动起到的是政府联系书法家的纽带好桥梁作用,那么,他们获得的奖励就意味着,是政府对“优良纽带或优质桥梁”的奖励。
盖有行政部门公章的奖状和证书应该属于一些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部门的作出的行政许可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范围内作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授权某一个政府部门对国家级艺术家进行认证,并且颁发证书。
对一个公民来说,一件事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去做;但对行政部门来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就不能去做。
行政部门不是立法机构,而是执法机关。
十五、中国文联现在是什么性质的团体,有没有根据《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于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
附件: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部分社团不登记和可以免予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团体,如果愿意按《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已经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和已刻制的印章等应退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四、除了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团之外,其他全国性团体和省级及其以下地方性社会团体都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中国文联现在是什么性质?如果按照《条例》进行了登记,那么,它应该遵守《条例》的规定。如果没有登记那么它就没有法人证书和印章,那么,我们今天看到的盖有中国文联字样的印章来源如何解释?中国书协是文联的团体会员,它的印章来源又如何解释?没有印章又如何开展活动,收取费用?
中国文联可以免于登记,但性质属于社会团体,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团体,仍然应该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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