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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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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5 10: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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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已经在事实上存在着“市管市”现象,主要原因是实行“市领导县”体制之后,随着近年来大量属县实行县改市,不可避免地将导致“市管市”现象的出现。我们暂且不论市领导县体制在实际运转中的弊端重重的问题,单从合法性来看待“市管市”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如果说市领导县还可以用宪法中“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来搪塞的话,那“市管市”则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据,也正因为如此,所以现在采用的是“代管”,即名义上县级市由省(区)直接管辖,而省区又将其交由地级市“代管”。然而地级市对县级市的“代管”和对属县的管理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地级市对县级市事实上实施的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到2004年底,全国共有306个县级市被155个地级市“代管”,占全部县级市的81.81%,管市的地级市占全部地级市的54.77%,(1) 另有4个县级市被重庆直辖市管辖。
于是,在我国行政区划管理上,出现了这么一个奇特的矛盾现象,一方面我国一半以上地级市在“非法地”管辖着全国八成以上的县级市,同时重庆直辖市也在“非法地”管辖着4个县级市;另一方面,京津沪三个老牌直辖市却因为法律问题而被迫将县改为“市辖区”,从而导致几乎无县可辖和市区迅速扩展的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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