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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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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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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煤炭运输紧张的问题使业界认识到“目前运输结构不尽合理,‘重陆轻水’的局面较为严重,而陆路交通已基本饱和,水路优势明显但尚未充分发挥效用”。此背景下,“保护航运资源,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命题开始受到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重视。
为保护航运资源,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解决碍航、断航等问题,推动航运事业加快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杨道喜向全国政协“内河航运资源保护情况”考察组建议:由国务院牵头建立部级特别是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交通部之间的高层合作协调制度,形成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协调机制,对在通航河流上的水电开发利用和淘金挖砂等行为实行联合审批,促进水电、水利、航运、水产、矿产、环保等多目标的综合开发。
交通部有关人士在谈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时,认为投资不足也影响到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西部地区的河流,水位变幅大、浅滩多、水流急,需结合梯级渠化,才能开发和利用航运资源。由于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对建设自己的需求更大,而实际上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内河航运远远不能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2002年,西部内河航运的投资仅6.35亿元,占全国交通运输基建投资的比例仅0.2%,非常少。
“完善水资源饱和开发利用的法治体系,加快《航道法》的立法进程。”也是业界共同的呼声。目前,与交通运输和水资源相关的法律已一一颁布实施,惟独缺少了《航道法》。2000年,交通部已将《航道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但至今尚未立法。
杨道喜就此表示,目前国务院颁布的《航道管理条例》仅是行政法规,而且不够完善,应该加快《航道法》的立法进程,关键问题是解决《水法》关于保护和开发航运资源的可操作性问题。
鉴于这种情况,交通部相关人士建议:在现阶段和现有体制下,由国务院或发改委牵头建立水利、能源、交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政府高层合作协商制度,建立部际协调机构,定期研究水资源开发和保护事宜,对在通航河流上新建水电枢纽应进行通航设施的专项审批,以避免新的碍航闸坝的出现;逐步解决复航问题,真正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针对水运投资不足的问题,业界普遍认为,内河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应以政府投入为主。为保障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内河航运的发展,有方案建议继续建立和完善中央内河航运建设专项基金,逐步加大专项基金投入规模,以带动地方配套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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