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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不能忽视弱者生存 (新安时评)
█ 童建明 【2005年10月21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在面向全社会征集“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解决方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建设部正在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而努力。 (《新京报》10月20日报道)
一个社会决不单单是为那些能够适应某些竞争法则的成 员而准备的,也决不限于那些能够适应它的成员在其中生存。任何人、任何群体、任何机构都无权将那些强者之外的社会成员排除在社会进程之外,弱势群体同样享有希望生活得更加美好的权利。因此,如何保护弱势群体———低收入者的利益?如何向弱势群体提供能满足他们需求的社会支持就成为政府、社会及每个公民所必须思考和行动的重要课题。而建设部正在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的努力,则给我们提供了启示。
我们在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时候,有必要把弱势群体置于社会安全网的保护之下。这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体现了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的追求。政府在保护弱势群体,制定有关社会政策方面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主要体现制定相应的政策,让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效益和福利成果。为低收入者解决居住问题,无疑是公正的要求。
由于现代的市场经济可能伤害较低竞争能力者,并可能对他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因此,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角度考虑,国家应制定一定的政策,对社会或经济资源进行再分配,以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其表现就是对在市场化竞争或剧烈社会变迁中的利益受损者给予政策性保护和适当的福利补偿,即通过政策来实现资源的转移。
解决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的努力,还牵涉到如何看待弱势群体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帮困助弱的内容,但是实际上它并未成为我国的主流文化。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对弱者的救助属于私德的组成部分,而在公共领域对弱者的救助是无力的。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起对其弱势公民的应有责任,不是歧视和排斥,也不是出于怜悯,而是把它视为一种责任,并成为制定和执行政策的价值基础。换句话说,政策必须以服务于弱势群体为本,而不是以对他们的管理为目标。就建设部的努力来说,在笔者看来,去掉解决“城市中低收入者”居住问题中的限定词“城市”,可能更符合政府的责任要求,因为农村的公民同样需要帮助。
期待以改善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为目标的政策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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