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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一场引发颠覆“乡土规则”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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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7: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2]一场引发颠覆“乡土规则”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官司
作者:张华侨




郭建梅试图用法治来打破中国传统“乡土规则”,这起妇女土地权益的官司,或许就是整个行动计划的一部分


颠覆“乡土规则”



对于许多中国农村妇女来说,土地承包权似乎是个短期概念,通常,在妇女结婚之后,不管她是否愿意,村里都会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对此,湖南农村一位长期担任村干部的人士笑着解释说,那是因为出嫁的妇女就像“泼出去的水”,水一泼,“一切自然就没有了”。
这种在很多地方甚至被写进村民承包公约的规则,被人称为中国的“乡土规则”,但偏偏有人不信这个,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最近就为颠覆这一“规则”在忙碌着。

寻找,从云南到安徽

前不久,郭建梅得悉,在云南曲靖地区,500多名妇女因失去土地承包权正在集体上访,而当地政府却采取各种办法进行限制。一直关注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郭觉得这是个很好的案例,希望代理诉讼。
不过,接下来的发展出乎郭的意料。
通过和云南省妇联的联系,对方一开始答应为郭建梅牵线搭桥,但赶到云南后,当地妇联领导以此事敏感,怕影响稳定为由,拒绝带她们去村里调查。
妇联的同仁委婉表示,在当地,因为土地问题已经发生了多起妇女集体上访事件,如果在这个敏感时刻再去调查并发起诉讼,可能会带来不良后果。在存在同样问题的其他县,郭建梅的调查同样遭到了拒绝。有的妇女表示,自己非常希望承包土地,但如果起诉就会受到人身威胁,权衡再三,她们放弃了自己的主张。
回到北京后不久,郭建梅意外听说了安徽桐城蛇山村朱红梅等五位妇女为土地补偿款与村委会发生的纠纷。
2001年,村里领导和村民代表制订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将出嫁女排除在利益分配之外,2005年,这些妇女再次遭到不公,村委会拒绝给她们发放本应分配的土地补偿款4000元。
无奈之中,五位妇女找到北京妇女法律中心求助,郭建梅当即决定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

阻力,不止在村干部

接受五位妇女的委托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委派律师李莹到安徽蛇山村调查取证和交涉。李律师最初的想法是通过调解解决五位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但事后发现,这样的想法太天真了。
李律师碰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在蛇山村,连村民们也不承认五位妇女的土地权益。“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既然她们离开了村子就不能再分配,谁叫她们不将户口迁走,如果这次给朱秀丽等五人分钱,那么以前嫁出去的妇女怎么办”村民们理直气壮地质问。
李莹告诉村民,“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是男女不平等观念的表现,是否迁移户口是村民的自由,应该由出嫁妇女自己来决定,户口在村里,她们就有权分配土地收益。
村民又提出,虽然户口在村里,但她们根本没有在村子种田参与劳动,不劳动和生活,为什么分钱?
李莹又指出,出嫁女仍然在村里缴纳农业税和其它税费,这说明她们还在对村里履行义务,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受权利,况且,村里也有很多人外出务工,他们不在村里劳动和生活,却照样分钱,为什么嫁出去的妇女就不行呢?
一来一往之间,李莹和村民们的激烈争论进行了3个多小时却毫无结果。李律师意识到,纯粹的争议,无法解决传统乡村文化的道德和价值观。

乡土规则在法庭上的碰撞

协商无效后,郭建梅和她的同事代理朱红梅等五位妇女将蛇山村委会告上了桐城法院。
2005年8月,当地法院开庭此案,蛇山村来了几百名村民旁听。在法庭上,围绕“嫁出去的女”是不是“泼出去的水”,原被告双方再次展开了激烈的论争。甚至有人提出,村里的事不需要别人管,他们需要按自己的家法从事。
郭建梅在法庭慷慨陈词: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都明文规定保障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享有权利,原告虽然出嫁但户口还在蛇山村,而且每年交纳了相应的税费,她们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享受与本村人同等的经济权益,包括参入分配征地补偿款等经济收益。
原告认为,被告忽视了人民在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通过制订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方式,强行剥夺他人的正当权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开庭结束后,失去理智的部分村民围着郭建梅等人挥着拳头高喊,“不要你们管我们村子的事,我们就不给她们分钱”。
如果不是法官阻止,郭建梅兴许就会遭到人身攻击。郭建梅说,村民之所以发怒,是因为这次起诉打破了村里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
“我看到村民挥着拳头并发出要维护家法的呼喊,感到一阵巨大的悲哀,看得出来,在乡村社会的传统道德和观念支配下,法律是那样的的苍白和脆弱,法治的精神还远远没有渗透到乡土社会中。”郭建梅沉重地说。

胜诉之后的沉重

2005年8月22日,郭建梅代理的这起妇女土地权益官司在桐城市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村委会关于剥夺出嫁女分配权的相关条款无效,村民组应该支付5位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款。
一审的胜诉并没有带给五位妇女多少喜悦,她们迎来的是村民甚至家族内的白眼和辱骂,胜诉之后,她们仿佛再也不能和这个乡村融合在一起。
“这件事让我认识到,乡村的习惯以及由传统观念形成的势力在中国还非常强大,受中国传统文化遗留下来歧视女性思想的影响,很多农村的基层领导制订了对出嫁女权益不利的规定,利益的驱动,则使村民更愿意制订规定,以多数人的意志使少数妇女的权利受到侵害。”郭建梅分析说。
即便如此,在郭建梅看来,安徽的这一判决,使农村妇女土地权问题第一次直面社会公众和法治制度。事实上,安徽诉讼仅仅是问题的冰山一角,调查显示,农村出嫁女在土地以及相关权益上遭到侵害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
如在湖南省怀化市盈口乡,村里规定:女青年出嫁到外村必须迁出户口,不迁户口也要收回土地承包权,而没有户口她们就不能分配土地以及得到相关收益。云南有些乡村甚至规定,新出生的孩子如果是男孩子,就能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而女孩子不能分土地和宅基地。
一些村子还规定,离婚的女方必须将户口迁回娘家并将责任田收回,而娘家也不可能再分土地给她们,这种规定带给妇女的打击是生存危机。而这种侵害的力量主要来自乡村规则。
郭建梅通过全国妇联一份对30个省市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数据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到了七成,有43%的妇女在结婚后就失去了土地。
看到这些,郭建梅想通过代理几个有影响的妇女维护土地权益的公益诉讼,将涉及到农村庞大妇女土地权益遭侵害的问题展现在公众面前,同时也推动司法在解决农村妇女面临土地矛盾的作用。
现在,除了对云南昆明、大理、丽江以及杭州的妇女土地权益进行调查外,郭建梅还计划对湖南、河北等地的失地农村妇女展开调查。
“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也是严重的三农问题之一,尽管法律规定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但却没有规定由哪个部门来审查村民制订规定的合法性,而权益受损妇女维权的艰难在于,由于法律的缺失,她们的起诉可能不被受理,男女不平等的观念以及乡村法律援助渠道的狭窄,也阻碍了她们权益的实现。”郭建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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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12: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法规之外的“非正规制度”或说潜规则甚至包括民俗,它的作用是很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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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8 08: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遗弃穷人和弱者的律师是可耻的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51127/17272150712.shtml

郭建梅说,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她时常面对的大麻烦。她去安徽桐城代理五个失地妇女案件时,法官问她的代理资格,她傻了。虽然妇女们投诉来了,却没有足够的勇气打官司。没有当事人站出来起诉的时候,谁来代表他们起诉,是个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依照法律,她们作为公益性民间组织没有这个资格,作为律师个人也没有这个资格。

  公益诉讼的保障机制,是一个更大的麻烦。用郭建梅的话说,谁为站出来打官司的人买单?她感受最深的是,站出来打官司的人,代价惨重。桐城的五个妇女当事人,虽然胜诉了,却没法回到村里去,她们被唾骂,甚至遇到了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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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8 09: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在桐城也不止一例。就我所知,还有开发区的征地问题,出嫁女们也在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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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8 15: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近正在关注一个问题,也就是中国民间话语与"乡土规则".中国现在应该说还是一个人治时代(不否认对法治时代的期望与努力).人治时代的存在,我以为有两个根本原因:1:政治体制使然; 2:人民素质使然.  我们且不讨论前者,那是一个并非一般人所能讨论的问题.仅就人民素质来看,中国普通民众的素质,在经过很长时间的专制压制下,从反抗专制走向了自觉融同于专制.且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随着民众个体意识的丧失,一些所谓的"乡土规则"成为了道德范畴的主体规则.而且,我们不能不痛心地看到:即使在今天,一些法制的初步确立,也没有能真正地冲破"乡土规则".大多数民众,麻木地认同了它,而且依靠它来抵抗现有的简单而脆弱的法制.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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