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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警察捉贼遭羁押 司法公正还清白 中国法院网追踪报道 当事人致信表示感谢 作者:李金红
中国法院网讯 安徽省桐城市基层民警严寒松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摩托车扣押后,未及时向刑侦部门报告,被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此案经安庆市两级法院审理后,终审宣告严寒松无罪。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由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支付严寒松赔偿金。3月20日,拿到决定书的严寒松特地发信向跟踪报道此案的中国法院网表示感谢,称在警察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清况下,是这份无价的决定书还了人民警察的清白,再次体现了司法公正,执法为民。
2002年8月下旬,桐城市唐湾镇唐湾村村民唐中生在怀宁县意欲行窃时,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怀宁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考虑到唐在该辖区无实质性的盗窃行为,决定由唐湾村干部和时任唐湾派出所副所长的严寒松将其带回。同年9月18日,严寒松在车辆检查中发现唐骑一辆新摩托车,即对其盘查。同月27日晚,唐在派出所交待该车是偷来的。10月1日,严寒松让民警张转对该车扣押并出具证据保存清单,张说清单没有了,严叫张开发票,张用代收罚款收据填写并注明赃车一部。同月,唐窜至桐城市区行窃,被抓获后,交待了先期盗窃三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刑警队侦查员向唐湾派出所通报了唐归案情况,要求将有关材料和扣押的车辆移送到刑警队并案处理。同月25日和27日,严寒松先后将怀宁县公安机关讯问唐的相关材料和该所扣押的摩托车移送刑警队。
2003年8月2日,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严寒松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事拘留,8月15日转为逮捕。10月5日提起公诉。10月2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对严寒松取保候审。11月27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严寒松无罪。宣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
2004年2月25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严寒松身为公安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知道其辖区居民唐中生曾因盗窃被处理,在发现唐有盗窃嫌疑后进行调查并对涉嫌盗窃的摩托车予以扣押属职务行为。虽然严寒松主观上有留下所扣摩托车为其单位所用的目的,客观上也用了代收罚款收据代替扣押清单对该车扣押,但并未对该案、该车作出最后的处理,该案仍在继续调查之中。严寒松对有关犯罪线索未及时向刑侦部门报告是其工作失职,但在刑侦部门要求移送有关材料和所扣摩托车后的几天内进行了移送,故其行为不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宣告严寒松无罪正确,桐城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5年2月20日,严寒松以被错误逮捕为由,要求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刑事赔偿,未获答复;5月19日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也未获答复。8月30日,严寒松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要求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为其恢复名誉、职务,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被错误逮捕造成的损失及精神损失费近60万。
2005年12月27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严寒松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宣告无罪,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严寒松所进行的逮捕,即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进行错误逮捕,依法应承担赔偿义务,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严寒松被实际羁押80天的赔偿金共5106.40元。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的错误逮捕行为,给严寒松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严寒松的其他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损失范围,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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