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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见室友与母亲上床,少年一怒杀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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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08: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意中推开父母的房门,竟意外发现自己的好友和母亲在床上!年仅19岁的小民(化名)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事实,在其后与室友的争辩中,一怒之下将其杀害。昨日上午,这起故意杀人案在广州市中院公开审理。


无法忍受所见情景

据公诉机关指控,来自化州的小民刚满19岁,初中毕业后就开始外出打工。两年前,小民来到广州天河区棠东某住宅租住,被害人梁某和他住同一层楼。两人邻居两年来,感情一直不错。2008年8月10日早上,小民在网吧通宵上网后回来,当他打开父母的房门时,竟看梁某与自己的母亲缠绵在一起!见此情景,小民当即惊呆了,随后他一声不响地回到自己的房间。

小民在昨日庭上称,他回到房间后不久,母亲来找他请求原谅,而梁某也进来希望他可以保持沉默,不要把事情搞大。考虑到父亲在外打工当晚未归,小民当时没说什么,只是要梁某把事情说清楚。在小民的一再要求下,梁某便支开小民的母亲及其刚睡醒来的大儿子,两人来到小民父母的房间里商讨。让小民深感愤怒的是,当其问到梁某对其母亲的事如何交代时,梁一再支吾说工作上有点忙,过几天再说。小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一怒之下,随手拿起放在电视机上一把刀,就往梁某身上捅,梁某随即倒地身亡。

急电女友提分手

梁某倒地后,小民自知事态严重,第一时间给爸爸和奶奶打了电话,随后他给女友打电话提出分手。当日上午10时,小民主动投案自首,并未有逃匿的迹象。后经法医鉴定,梁某是因左背部、左腹部等多处被刀伤,心肺破裂、肝破裂导致的急性失血性致死。

公诉机关认为,小民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且手段残忍,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基于其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坦白交代一切罪行,建议可以考虑从轻判决。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直击

其母出庭步履缓慢

庭审中,记者看到,刚刚成年的小民面容清秀,庭审中他一直深深地低着头,说话也是细声细气的。其女友在向公0安机关提供的证言中表示,小民平时较为内向,得知他杀人后她很是意外,"完全没想到他会这么做"。而小民更在犯案后第一时间给她打电话,说自己做错事了要求分手,连说"不想耽误你"。

昨日法庭上,一脸稚嫩的小民态度很是诚恳,他一再表示当时自己也是一时冲动,他认为这种事情是伤风败俗的,只想着要维护家庭的完整,才冲动中下了手。庭间,小民更不断向法官鞠躬,希望法官能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原告指称小民施毒手系欠梁某钱财,小民突然激动地辩解,并非原告所指责的那样。

昨日开庭之初,小民的母亲也出现在法庭上,40岁出头的她一脸憔悴,看着儿子的背影眉头紧锁。但很快,法官查明其是该案的证人之一,要求其出法庭,她低着头慢慢地走了出去。其后,她一直在法庭外静静等候,直到民事调解阶段,才再度进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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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10: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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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11: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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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17: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  真是人生如戏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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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2: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大门为何不愿为他们打开??

2007年3月,俞根元等人曾被强行“请”进别墅,参加信访专题学习班。“学习”期间,被数人看守,不允许走出房间;学习班里没有人讲课。只发两本信访条例和一份苏州市政府16号令,然后就是轮番的“劝导”、不准睡觉、罚站。这一事件被全国媒体广泛报道后,俞根元等人已是小有名气了。然而他们的房子被拆三年,在这三年里,他们亲眼目睹良田变作荒地,住在简陋的过渡房中,还要接受被断水的现实。和他们同命运的共有二十户农民。他们不断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是几经周折他们发现,法院大门不愿为他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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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2: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信访学习班
  毫无疑问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历史会给“拆迁信访学习班”一个说法,会给“拆迁信访学习班”成员一个交代,“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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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2: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从2005年6月30日提起诉讼,但目前还无法就立案问题给当事人答复”“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心为民所系”体现何方?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体现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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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3: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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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3: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一个好母亲 不教导自己的儿子  反而自己做出这种事来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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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3: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青年报:“拆迁学习班”是典型的违法事件
    http://news.tom.com  2007年04月04日 10时23分 北京青年报 关键字:拆迁
    关键字:拆迁
    
    因不满过低的拆迁补偿而向政府讨说法的村民代表被强行“请”进别墅,参加信访专题学习班。“学习”期间,被数人看守,不允许走出房间;学习班里没有人讲课,只发两本信访条例和一份苏州市政府16号令,然后就是轮番的“劝导”、不准睡觉、罚站。“学习”7天后,被认为学习态度不好的,进入下一期学习班继续“学习”。参加学习者只有在写下保证书,保证不上访、不告状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才能被认为是学习态度良好。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发生在苏州的“拆迁学习班”(4月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日《新京报》等)。也有媒体配发了相关评论,认为“拆迁学习班”是变相的截访,违背了国务院颁行的《信访条例》。这些论述有理有据,笔者也深表赞同。但“拆迁学习班”的违法之处显然不仅仅与信访制度相背离,而且还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是一项典型的违宪和违法事件。
    
    “学习班”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几十年前的“小黑屋”,虽然苏州浒墅关镇与时俱进地将学习地点放到了“别墅”里,但“别墅学习班”和“小黑屋学习班”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并无实质的区别。村民因拆迁补偿过低而寻求上访来解决纠纷,这是在捍卫自己的财产权;但财产权还未得到维护,村民连人身权也被“强制学习班”给侵害了。
    
    《物权法》的出台把国家对财产权的尊重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广大公众对财产权也有了新的认识。但人身权相比起财产权来说,即便对于公民不更重要,至少也同等重要。法谚上既有“国王的权力及门而止”,也有“国王的权力及鼻而止”。前一句暗示着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后一句意味着国家对公民人身权的尊重。这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立基的根本,两者缺一不可。在公民的人身权,最重要又莫过于身体自由权,亦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在法律上,我国当然也不乏关于公民人身权的相关规定。如《宪法》明确宣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则进一步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依法定程序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作出规定。正因为国家对人身权的尊重,《行政处罚法》并未将“学习班”列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也有人提议应明确交警有勒令违章人员参加强制学习的条款,但最终未被立法采纳。十几年前颇为常见的“交通违法学习班”如今也鲜有听闻了。
    
    虽然“学习班”不被法律所认可,但行政管理上的“强制学习班情结”并不会随立法的进步而自动消失。“学习班”仍会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顽固地留存。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上还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即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多位村民被强制参加长达七天至十余天不等的封闭式学习,相关责任人已然涉嫌“非法拘禁”。希望当地检察机关立即介入此事件的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给村民代表以公正,给宪法与法律以尊严。
    
    此外还有必要强调一点,从“拆迁学习班”违规、违法、违宪的恶劣情节来看,需要认真学习法律的,正是那些办班者。
    
    (责编: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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