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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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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3: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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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绝受理案件是在堵塞公民表达
[转贴]王利平:法院拒绝受理案件是在堵塞公民表达
法院拒绝受理案件是在堵塞公民表达
2008-12-25 王利平
法谚有云:"无救济便无权利",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诉诸司法已成为公民最主要的救济权利方式,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权利的生命线。
为避免纠纷无限期拖延,公民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酿至更为激烈的社会矛盾,欧洲大陆国家长期以来遵循"禁止拒绝裁判"法律原则,该原则规定:法院有义务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待决案件作出裁判,不论法律规定清楚与否,也不论法律有无规定,任何情况下,法官都无权拒绝裁判。《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没有制定法或制定法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案件,得以拒绝审判罪追究之。"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3款规定:"如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应根据习惯法;如无习惯法,则依据他作为立法者可能制定的规则进行裁判。"依据"禁止拒绝裁判"法律原则,法院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堡垒,法院没有理由将寻求救济的公民推出自己的大门。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某些法院公然违背法律,在某些案件中,以所谓上级指示或内部规定,拒绝受理案件,导致公民告状无门,没处说理。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下发 "桂高法[2003]180号"文件,该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纠纷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再如,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部分地震死难学生的家长提出索赔诉讼,法院拒绝受理;三鹿毒奶事件发生后,当许多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答复不能受理。被法院拒绝的公民,转而找政府,找党委,逐级上访至京城,于是各地党委政府被迫"接访",想方设法"截访",进京托人"信访销号",由此,公民步入艰难的上访之路,政府陷入严重的治理危机。
社会有纠纷不可怕,有矛盾不可怕,有冲突不可怕,有危机不可怕,最为可怕的是,法院将前来寻求救济的公民推出自己的大门。当和平理性的渠道被堵塞后,试问:公民除了走上梁山,还有什么路可走呢?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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