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推进全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增强党建工作透明度,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系统各党组织。 第二章 党务公开工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桐城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实施方案》,推进全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全面提升党务公开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工作规范要求: 一、有功能健全的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和及时调整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指导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二、有实用配套的办公设施。确定固定的办公场所作为党务公开活动办公室并挂牌,配备专(兼)用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日常办公需要,同时方便接待党员群众反馈意见和查阅资料、文件等。 三、有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同时积极探索一些有本地本单位特色的制度。 四、有清晰完备的公开目录。结合实际,进一步分类型、分层次、分级别细化、补充目录,形成完备的目录体系。 五、有标准的公开载体。利用已配备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将党务公开内容及时上传和更新,方便党员群众查询。同时公开意见反馈电话和征求意见箱。 六、有整理规范的公开档案。一是整理规范在各种载体上公开的党务信息档案,二是整理规范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注意保持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要通过档案反映党务公开工作全貌。 七、有特色鲜明的公开活动。应创新思路,通过开展党员群众交流活动、设立文件(资料)查阅室(处)和召开有关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外公开,扩大党务公开工作的影响,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章 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1、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4、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5、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7、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纸等进行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 2、审核把关。 3、实施公开。 4、收集反馈。 5、归档管理。 四、公开的时限 (一)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程序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内容要长期公开; (二)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工作要定期公开,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动态性、临时性等工作应根据情况即时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党务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1、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公开权利人出具受理回执。 3、答复。在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公开权利人。 4、个人或者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党务信息,应当给予协助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符合《桐城市卫生系统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规定;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1、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2、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党务信息。 四、监督保障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五、其它事项 1、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是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2、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党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制度。 3、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党员、群众和组织。 第五章 党务公开意见收集处理回复制度 一、意见收集: 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总支、支部通过设立党务公开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联络监督员、开通热线电话等方式,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意见处理: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有关部门、科室通报;对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和科室要根据通报,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要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于能马上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要解释原因,创造条件,尽快办理。 三、意见回复: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要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署名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由部门或科室负责同志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严禁出现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现象,坚决杜绝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推脱不办,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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