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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2: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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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开明 于 2012-7-31 13:05 编辑
香子先生:
可能您是教英语的,应对中外语言无论是书面还是口语的语法问题颇较“敏感”。这里我想提醒先生同样要注意一下汉语的语法问题尤其是古汉语。
就不说那么多很深奥的古汉语语法知识了吧,单说这里的“妻女”一词,若在现代汉语里,它很单纯就是名词,指“妻子和女儿”,这一般不存在异议。
问题就在一旦这个“妻女”这一词用在文言文或传统的诗词创作里就极易产生词义上的歧义。在古汉语很少的语境下,它为名词,其义亦同现代汉语,为词义并列性的名词,即“妻子和女儿”。但可惜在古汉语特别是古体或近体诗里,以我们的几千年来古汉语约定俗成的语法习惯,它恰恰为动词,其意翻译一下即“以(某某或某某的)女为妻”,这个“某某”系指某女这人(名字)、“某某的”就相当于英语的名词所有格(即某人的)。
一句话,在古汉语里,这个“妻女”是以动词,此语法为“以动用法”(理解为“使动用法”也可)。
所以,您注解说您诗中的“妻女”,是“即以女嫁人,妻,读qi(气)”,这个是自说自话,并不太准确,使人啼笑皆非,因为别人的理解并非这么回事。不知道您是否说自己嫁女儿唯求她品学兼优?还是说尊夫人兰心蕙质?抑或是说自己择妻唯求才德俱上?
过去有不少人家看到某青年才俊才华横溢、风流倜傥,竟“以女妻之”,就是说主动将女儿许给了他作为妻子,这是有不少典籍记载的,我们桐城派有不少人就因此得偶的,而这种“传奇”只能说在别人的写作角度来这样写和说的。
但以你自己目前的语境,是你自己写家属,所以语言环境换了,“妻女”一词选用起来就得谨慎了。可惜令人可怕的是您可能不小心自己就用了这个“妻女”,也就产生了令人可怕的文字歧义——“以女儿作妻”。
希望行香子先生赶紧“亡羊补牢”,以免再让人诟病。
不妥,请指正。
学生 开明 20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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