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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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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09: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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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桐城公安经侦 于 2015-1-15 10:06 编辑
“ahhwdq”网友因来桐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未予受理,在本站发帖发表质疑,因未说明简要案情,无法了解未能受理的原因,为此我们就此类报案不能立案的常见问题说明如下,既是给ahhwdq网友的答复,也是提醒其他公司业主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几个法律问题。
1、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公司财物属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员工,怎样认定“公司工作人员”呢?通俗地说,公司与被用工者签订的在劳社局备案的劳务合同,或公司与被用工者签订的用工合同(如聘请书、任命书等双方合约类),或公司连续超过六个月有被用工者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参照2005年劳社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都可以认定被用工者是公司工作人员。如不具有以上列举的书证证明,不能认定被用工者是公司工作人员,其犯罪主体不符合职务犯罪要件,即使被用工者侵害了公司利益,也不能以职务犯罪论处,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一般情况下,应以涉嫌侵占罪到管辖地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自诉。
2、《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这里的职务便利就是前面讲的具有公司员工身份的工作人员。“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采取侵吞(做假损耗、假费用等)、骗取(如做假账)、盗窃(如监守自盗)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规定这样一个数额空间是立法时考虑到全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安徽省执行的标准是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如果职务侵占数额未达到一万元,在安徽省公安机关,被视为未达立案标准,不予立案。
3、《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立案追诉”。这里的“挪用”是指将本单位资金私自挪作他用,但这只是资金使用权的转移,并没有让资金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如:某销售人员将单位货款不上交单位,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在单位账目上,被挪用的货款仍在该人员的名下,个人保管的责任尚在,单位有追交的法律依据。“超过三个月”指挪用时间,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挪用资金被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如赌博),则无挪用时间限制。“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安徽省执行的标准是二万元,即挪用资金不足二万元的,安徽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Ahhwdq网友在帖子中反映公安局经侦大队不受理报案的答复是“不超二万不予立案”,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那么涉案资金不足二万元,不符合立案条件。未尽事宜,可在此贴后跟帖,也可来电(05566831190)或来经侦大队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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