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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5: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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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是两码事。
前者是自已想不开,自我伤害。不是当事者本人也许真的无法体会到她当时内心是一种怎样的感受。而且事情已经出了,说太多其实也并无意义,这种事还是要得靠她本人能想得开才行。并不是说,在她跳河前跟她说没关系你可以犯错懂吗?而是事情之后对她说,没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你的感情,你不必为此负上心理上的包袱,经过这次你应该懂了生命只有一次,应该好好珍惜。而不是说你想过你的父母吗?你想过你的家人吗?你这孩子有神经病!
而那个投毒案,这是在伤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为前提。然而对他是否可以谅解,这是造成了伤害的后果的,是要以法律来进行判断的。当然我们倡导伤害别人的人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惩罚也是基于已经产生了的事实为前提上的。我打你一顿你受伤了,我最多是个伤害罪。我打你一顿把你打死了,这就是谋杀罪了。同样都是打人,动机不同,后果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应不同。
不是同一件事,根本没办法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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