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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重磅!桐城“引江济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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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08: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远方的她 于 2017-7-15 08:35 编辑

引江济淮

引江济淮工程进展一直牵动着沿线群众的心。记者从省引江济淮办获悉,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就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发出通知,对工程征地拆迁的范围、补偿标准、临时用地等明确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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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怎么定?
实地清点丈量确认

根据工程规划,省政府此前已两次发布通告,对引江济淮工程在我省的占地区域进行了公示,公示占地范围涉及10个市的325个社区、居委会、村。

已经公告的征地拆迁区域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扩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相关证件办理入户。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公安机关按规定先入户,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死亡人口按规定及时注销。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的正常调动以及婚嫁、退出现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回原籍等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

拆迁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养殖设施、围墙、晒场、棚架、坟墓、在用窑窖等)。拆迁数量以设计文件中分户清册为基础,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征迁监理单位、被拆迁户共同实地清点丈量、造册签字,经市引江济淮办和项目法人共同确认为准。



补偿按什么标准?
依皖政〔2015〕24号文执行

对于沿线群众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了。通知要求,引江济淮征地拆迁工作要严格落实征迁补偿政策,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引江济淮工程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执行,并由项目法人拨付。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超出上述规定标准补偿的,由地方政府承担超出部分的补偿费用,经项目法人和市引江济淮办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公司股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5〕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桐城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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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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