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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公安你最牛!牛的程度已经跨越牛A和牛B了。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制。他想把你关进笼子里,就一准能把你关进笼子里。他指着鹿说那是马,那就不是鹿!
你和他讲法制,他和你耍流氓。
故事一:徐文发打人事件
2012年6月23日,已逾暮年的我在家被徐文发带人殴打窒息倒地,而出警的文昌派出所何舟等民警同志见到有人窒息倒地仍不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也不提醒被害人我做司法鉴定,而是使用种种淫威迫使我于2012年6月28日签下蔑视,亵渎法律的治安协调书。事后,我们最牛的公安竟然强奸民意,耍起流氓,在《桐城网》上“情况说明”中大言不惭的写到,“二人在厨房互相拉扯推搡,随后徐文发家人下楼及时将双方劝开……自行协商并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表示各自承担自身医药费和损失,并当场在治安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只要稍微有些逻辑的人看到这些文字就会觉得可笑至极,前后矛盾重重。
疑问一:“互相拉扯推搡”与“各自承担医药费和损失”。试问真的是简单的六个字“互相拉扯推搡”吗,如果是,这样小的动作怎么会出现你们所说的“各自承担医药费和损失”呢?这不是欲盖弥彰吗?这不是替犯罪分子洗脱罪名吗?
疑问二:“徐文发家人下楼及时将双方劝开”与“各自承担自身医药费和损失”。及时劝开还会有人受伤?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不及时劝开,岂不有人要伤亡(那我那天还算幸运的,只是窒息倒地而已,只是我和我老婆全身青肿痛疼而已)。这事件还不算犯罪吗?难道还不算破坏社会治安吗?难道这样还构不成行政拘留吗?难道我的命还不如一块窗户玻璃(见下文玻璃事件)吗?我们的公安太牛了,太聪明了,用了“徐文发家人下楼及时将双方劝开”无非是想混淆是非,证明打架的只是徐润发一个人而已。
疑问三:“各自承担医药费和损失”。试问一个正值三十多岁体壮如牛的人带着十几个打手来我家,殴打六十多岁的我和五十多岁的我爱人,我们会打着他们吗,他们又都谁受伤了?伤了哪里?又都去哪医院检查了?又都吃了些什么药?,又都哪些人能证明他受伤了?桐城公安,你真牛,你这样替犯罪分子开脱指鹿为马是为什么呢?是因为他们家的钱?是因为他们家的权?
疑问四:徐文发公然再文昌派出所当着这么多最牛公安对我叫嚣,号称自己是以前坐过牢,不怕谁,想整死谁就整死谁。而我们的公安竟然替犯罪分子开脱责任,曰:乃是一时气话。
桐城公安,你真牛,你太低估了人民日益增长的智商。
故事二:徐文发再次带人打架
2013年2月27日徐文发再次带人到我家闹事。我们最牛的公安又替徐文发想好了解释,你家乃是公共场所。
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律。
故事三:砸玻璃事件
去年腊月一个晚上,我和老婆带着刚满一岁的孙子在床上睡觉,楼上又使用了他们家的绝招之一,猛击地板,吓得我的孙子嚎嚎大哭,于是我将孙子抱在怀里将灯熄灭,孙子刚睡着,又被楼上的轰隆撞击声吓哭。在忍不可忍的情况下(因为已经连续四年多了,每天白天、晚上撞击地板制造恐怖,或者向楼下泼水),我把孩子丢在一别,跑出门外,捡了个小石头把他窗户上一块玻璃砸坏。结果桐城的公安又表现了他最牛的一面,他和你讲法律。拿出治安管理条例,曰:按照治安条例可以对你行政拘留。
试问我们最牛的桐城公安,我的命比一块玻璃还贱吗?徐润发等人殴打我(我和我老婆全身都是青肿,而且还将我殴打窒息)这不构成犯罪吗,即使够不成犯罪,难道还达不上行政拘留吗?就算这还达不上,难道不应该支付我的医药费吗?难道我砸坏个窗户玻璃就要被关进笼子里,就要支付所有的损失?
桐城的公安你真牛,牛的程度已经超过牛A和牛B了!
我苟活性命于浑世。忆青春,跨铁马,戍疆卫国,热血功建处处吟;逾暮年,居小屋,任人欺凌,冤泪横流无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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