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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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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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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了楼主的帖子,主要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一块。根据楼主的描述,对方尚未构成犯罪,但公安部门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正处理。
1.公安部门讲“你家乃是公共场所”是错误的说法。我的家即我的城堡。家是绝对不能随意进入的,更何况进屋伤人。即使公权机关人员进入,也要得到许可或持有公权机关的命令。
2.受到伤害后要及时做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部门不予追究,自己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向公安部门的上级或检察院反映情况,追究其不作为。
3.不能以暴制暴。砸玻璃显然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医药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记住一个原则就行,损失多少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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