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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心声] 桐城人民政府关于南演陈庄污水处理工程征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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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23: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再次上桐城网看此事跟帖,鄙视跟帖谩骂的行为!大家还是文明一些,理性一些,心平气和地讨论此事吧。
致20楼:陈庄村在市区东南边,自南关邮局边的白马天林公路前行一公里左右就是该村。
据我所知,陈庄河田纠 ...
nych 发表于 2009-8-22 23:24

支持{:2_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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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00: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就是破坏这种良好环境与条件,使得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常常会给国家机关的具体管理事项造成不利影响,基至使之无法正常进行,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般并不是直接针对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事务。即使在因不满某项具体国家管理活动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并不是直接妨害闲家机关执行该项管理事务,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发泄不满,或试图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因此这种行为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从整体上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国家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各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根据其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等等。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人民政府、有些地方由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各级军事管理机关(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军事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国家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国际组织设在我国的机构都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纠集下,3人以上的多人实施犯罪行为。聚众犯罪人数众多,参加人员情况复杂。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才构成犯罪,首要分子纠集众人的方式可以是言语煽动、挑拨、金钱收买、胁迫等。聚众犯罪除了首要分子外,一般还有其他积极参加犯罪的人员,他们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因此一人犯罪多人围观起哄的,虽然人数众多,但不构成聚众犯罪。
  所谓聚众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纠集下,多人强行冲闯国家机关门禁;包围国家机关驻地;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切断电源、水源、电话线等;堵塞通道,阻止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工作人员;毁损公共财物、毁弃文件、材料;强行侵入、占据办公场所拒不退出等。另外,行为人聚众冲击的是国家机关而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与非国家机关在同一处所办公,行为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在地,往往也致使非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对此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即按聚众冲而国家机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聚众扰乱上述非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同时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一般来说,行为人对于国家机关受到冲击的后果至少是持间接故意态度的,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既仍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论处,如某县人民政府与该县党委在同一院内办公,行为人聚众扰乱、冲击该县党委,同时致使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处所被捣毁,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应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对于数个国家机关在同一处所办公,行为人聚众冲击其中之一而致其他国家机关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符合一罪特征,但应将其他机关遭受损失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连续冲击数个国家机关的,应以连续犯处断,即只定一罪,但行为人造成的损失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损失包括有形的财产利益损失和无形的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两方面。财产利益损失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国家机关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财产的毁损灭失加行为人捣毁的办公设备等或者因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使具体管理事项的相对人蒙受的物质利益损失(包括现行财产的损失和具备充分成就条件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行为人聚众冲击消防管理机关,致使火灾受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所致损失。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指使国家机关尊严受到损害、威信降低,使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遭到破坏或者因致使国家机关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社会公共事务得不到管理所带来的不能精确计算的损失。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严重应以损失的数额来衡量。政治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是否严重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手段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面的大小,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的重要程度等开而掌握,一般来说,具备聚集人数特别众多、持续时间较长的;手段严重的,如有打砸抢行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负面影响长期无法消除的,如聚众冲击国务院所在地造成重大影响;所耽误的具体管理事项关乎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的,如聚众冲击全国人大所在地,致使全国人大会议或常委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无法举行的等情节的,就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损失。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时间、条件的特殊性也会影响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如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或国家面临重大事件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比普通时间或条件下要严重得多。
  衡量损失是否严重要从物质利益损失和政治、社会利益损失两方面着手。由于国家机关职能的公共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造成的物质损失往往并不严重,所以对于这类行为的社会、政治影响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准确的把握,这一点是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同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一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人均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冲击活动,制造事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冲击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是在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即可。
  二、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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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08: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 ...
寒塘渡鹤影 发表于 2009-8-23 00:15


搞这么一大堆来吓人是吧?解决点实际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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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3 09: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我想请问修铁路的40多万元到那里去了。农民建房是5元本子钱,他们要100那么多的95元去了那里,30层你是工作人员可以给我答复吗?
好生活,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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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3 09: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农业学大寨的时代,陈庄大队发动全队14个组的群众投劳投工改为了可耕地,之后由所在地的多个村民组的群众耕种,陈庄。上扬坊.下扬放.章秫。和张维等若干。。。。。。。。。是集体所有吗,合同上也著着,30层可以答复吗?
好生活,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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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3 10: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是一些没有文化知识的老百姓,因此导致上访被打伤.拘留的严重后果。他们误认为现在政府是给他们说法的唯一地方,此事现在不只是但个和田问题。修铁路的40多万元到那里去了。农民建房是5元本子钱,他们要100那么多的95元去了那里等等。。。。。。。希望那个自称是南演办事处可以在这里给网友答复,谢谢。。。。。。。。
好生活,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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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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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0: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理智、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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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12: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
陈庄部分为头的以不参加上访就要从补偿款中以每天40元扣除!
在冲击市政府的当天晚上这几个人又发动村民组长每人按五元到十元收钱,然后准备到省政府群访!
陈庄那11个村民组的村民不要太过于相信他们几个人了
试问为什么21号那天为头的几个人没有一个被拘留了呢?
因为他们都是“聪明人”,挑动别人去闹,而自己却站一边看热闹,
结果是,跟风来的人被抓了,而为头的几个却都逍遥自在,完了有回去说什么收钱上访,替被关的人讨公道。
陈庄村那十一个村民组差不多有2500人吧?按每个人收5元,也就是有12500元,还不包括收10元的!
往返合肥火车车费每人只要16元,汽车60元,加上到省政府打车费每个人也只要10元!吃饭20元!再加10元的水钱吧!
这么算,一个人上合肥的费用坐火车不到60元,汽车也只要100元!
请问收的这些钱都干吗去了呢?难不成你要住在古井假日,吃在盛臣?
你们这几个为头的如果真的有正义感,你们就自掏腰包去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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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3 21: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38# 寒塘渡鹤影 你想那些都是群众的钱,向你说的那样花可以吗?还有就是他们自愿花钱找说法。
好生活,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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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22: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安徽省信访条例摘录一部分下来吧!
第二章 信访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控告或申诉;
  (四)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处理;
  (四)不得妨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反映。
  信访人以来访形式反映群众集体意愿的,应当推选代表到国家机关设置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反映,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信访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二)聚众闹事、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
  (六)屡遣屡返,无理取闹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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