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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还公道

[第一时间] 都说医生是白衣天使 可是呢?他们就是这样对待病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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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网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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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1: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国家严格制止医闹,一经举报,可以立即实行逮捕
该会员没有填写今日想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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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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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1: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缘由心起 发表于 2014-6-23 11:44
现在国家严格制止医闹,一经举报,可以立即实行逮捕

逮捕没有错,但是打人就不可以,四.5个特警,打个中年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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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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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2: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公共场合闹事,堵医院住院部大门,烧纸,放炮竹,哭闹,本身就不对。  你们想想要是有急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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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网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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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3: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知道开急救车司机是怎么想的,没良心吗?见钱眼开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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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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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3: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者这样在医院闹是正常的;作为医院;人民警察这样做不对;医院在医疗这方面确实不管理;服务态度恶劣;霸道;拿别人生病不当回事;请医院;人民警察换位思考;不应该欺负人家老百姓;你们都是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做人都要有良心;希望政府部门要对医院从院长开始整顿,这样出问题不会再这样频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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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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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4: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怎么了  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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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5: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桐城人民医院怎么老是出事啊?真该治治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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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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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5: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120急诊见钱才开车,是真的吗?这让哥百思不得骑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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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5: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1  处理“医闹”的法律依据  

  “医闹”本质上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悬挂横幅、散发传单、跟随医院领导甚至以医院办公室为家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或者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么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聚众冲击医疗机构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的行为,如“医闹”公然侮辱他人,逼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下跪、守灵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2  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事自诉案件,不告不理) 。 (四)、逼迫医务人员为死者守灵或者不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等场所的,属非法拘禁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38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时,从重处罚。  (五)、在医疗机构集会、示威行为,也可能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296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设臵灵堂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医闹过程中,绑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如果致人伤亡、伤残的,可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毁坏医院财物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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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5: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惩处。

  近几年来,“医闹一族”尤其是“职业医闹”的出现,不仅加剧了医患矛盾,严重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甚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圣地,却被“医闹”搅得不得安宁,医生人人自危,群众意见很大。此次《意见》的出台,表明打击“医闹”的硬仗已经打响。

  涉及“医闹”的医患纠纷爆发式增长,与职业“医闹”关系甚巨。《意见》对症下药,精准定位职业“医闹”,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借医疗纠纷实施敲诈勒索的“医闹”行为,要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从严惩处。这为走出“医闹”困境提供了法律路线图。

  《意见》规定,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准确适用法律,这六类行为涵盖了在医疗场所,针对医护人员所进行的多数干扰、侵害行为。尤其是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惩处。《意见》出台后将形成多部门联动严肃追究、坚决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新局面,司法机关在处罚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法律依据更明确,更具操作性。

  《意见》不仅严打“医闹”,还为化解医患纠纷找到了新出路。首先,强调了对“医闹”的预防,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无条件负起责任,保障患者权益。其次,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三个渠道:从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来畅通投诉渠道,到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再到启用诉讼程序,三条线层层递进,为医患纠纷找到了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途径,最终将解决问题的途径规范在法治轨道上,彻底根除“医闹”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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